壹、 目的:
為展現學生創意young之校園活力氣息,鼓勵青少年藉由攝影捕捉青春校園美景及記錄青少年學生社團活動,期盼透過學生的鏡頭與創意,展現校園生活的靜態與動態之美,提高青少年對身邊事物的關心與重視,及對生活內涵的體會與觀察。
貳、 辦理單位: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參、 活動對象:每組各接受150人報名(額滿為止)。
一、 國中組: 13至15歲就讀本市國中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二、 高中職組:16至18歲就讀本市高中職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三、 大專生組:19至24歲就讀本市大專院校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肆、 活動時程:
一、 收件日期:104年9月14日(一)至104年11月4日(三),以郵戳為憑。
二、 評選時間:暫訂104年11月12日(四)。
三、 公告得獎名單:暫訂104年11月18日(三)公告於本處官方網頁http://www.tcyd.gov.taipei/
四、 頒獎日期: 頒獎日期及地點將另行e-mail通知得獎者。
五、 作品成果展:展出日期及展出地點將另行e-mail通知得獎者。
伍、 攝影主題:
以「校園生活」為主題,自由發揮創作。可拍攝校園內的建築、活動、人物、社團生活、生態環境等。
陸、 作品規格:
一、 作品拍攝時間104年為限,以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影像大小為3888x2592以上規格之jpg檔,若因解析度過低造成模糊不清現象,請自行負責。
二、 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留邊、疊片、抄襲、拷貝、電腦合成,且不得為曾經出版或曾經得獎之作品,且參賽作品正面不得作任何記號、塗色或簽色。
三、 相片檔名編寫格式為參賽者姓名-作品名稱-張數編號.附檔名,例如:黃小從以2張作品參賽,名稱分別是「奔跑」、「操場」,則照片檔名分別應為黃小從-「奔跑」-1/2.jpg以及黃小從-「操場」-2/2.jpg。
四、 作品需為單張,每人參賽件數以3張為限。
柒、 收件方式:
一、 請填寫報名表暨作品說明書(附件1)、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及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附件3)並列印成紙本,再將附件1電子檔及參賽作品電子檔一同燒錄成光碟,並將參賽作品以6吋x8吋 (15cmx20cm)相片規格洗出,以(附件4)信封封面黏貼後,以掛號郵寄或親自繳交至主辦單位,凡以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者104年10月23(五)21:00
截止收件。
二、 若有兩件(含)作品以上,每件作品皆需附一張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捌、 作品評審:
一、參加之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
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二、評選標準:
為展現學生創意young之校園活力氣息,鼓勵青少年藉由攝影捕捉青春校園美景及記錄青少年學生社團活動,期盼透過學生的鏡頭與創意,展現校園生活的靜態與動態之美,提高青少年對身邊事物的關心與重視,及對生活內涵的體會與觀察。
貳、 辦理單位: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參、 活動對象:每組各接受150人報名(額滿為止)。
一、 國中組: 13至15歲就讀本市國中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二、 高中職組:16至18歲就讀本市高中職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三、 大專生組:19至24歲就讀本市大專院校或設籍本市之青少年。
肆、 活動時程:
一、 收件日期:104年9月14日(一)至104年11月4日(三),以郵戳為憑。
二、 評選時間:暫訂104年11月12日(四)。
三、 公告得獎名單:暫訂104年11月18日(三)公告於本處官方網頁http://www.tcyd.gov.taipei/
四、 頒獎日期: 頒獎日期及地點將另行e-mail通知得獎者。
五、 作品成果展:展出日期及展出地點將另行e-mail通知得獎者。
伍、 攝影主題:
以「校園生活」為主題,自由發揮創作。可拍攝校園內的建築、活動、人物、社團生活、生態環境等。
陸、 作品規格:
一、 作品拍攝時間104年為限,以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影像大小為3888x2592以上規格之jpg檔,若因解析度過低造成模糊不清現象,請自行負責。
二、 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留邊、疊片、抄襲、拷貝、電腦合成,且不得為曾經出版或曾經得獎之作品,且參賽作品正面不得作任何記號、塗色或簽色。
三、 相片檔名編寫格式為參賽者姓名-作品名稱-張數編號.附檔名,例如:黃小從以2張作品參賽,名稱分別是「奔跑」、「操場」,則照片檔名分別應為黃小從-「奔跑」-1/2.jpg以及黃小從-「操場」-2/2.jpg。
四、 作品需為單張,每人參賽件數以3張為限。
柒、 收件方式:
一、 請填寫報名表暨作品說明書(附件1)、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及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附件3)並列印成紙本,再將附件1電子檔及參賽作品電子檔一同燒錄成光碟,並將參賽作品以6吋x8吋 (15cmx20cm)相片規格洗出,以(附件4)信封封面黏貼後,以掛號郵寄或親自繳交至主辦單位,凡以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者104年10月23(五)21:00
截止收件。
二、 若有兩件(含)作品以上,每件作品皆需附一張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捌、 作品評審:
一、參加之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
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二、評選標準:
| 主題符合 | 50% |
| 構圖適切 | 20% |
| 創意 | 30% |
玖、獎項及名額:
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分開計獎, 每組各頒:
一、 第一名一名:禮券新臺幣3,000元、獎狀一紙。
二、 第二名一名:禮券新臺幣2,000元、獎狀一紙。
三、 第三名一名:禮券新臺幣1,000元、獎狀一紙。
四、 優選五名: 禮券新臺幣500元、獎狀一紙。
五、 佳作十五名:獎品一份、獎狀一紙。
六、 入圍十名: 獎狀一紙。
七、 主辦單位得視作品程度狀況增減名額。
壹拾、注意事項:
一、 凡報名參加甄選者,即視為願意完全遵守本競賽實施計畫所述之各項規定。
二、 資格審查採光碟作品資料與書面查核相關資料,凡報名參加之人員資格與作品須符合規定,若有違報名送件之規定,即不予受理。
三、 獲獎作品需同意辦理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進行修改、要求修改、使用、攝影、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並願將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承辦單位,且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四、 參賽者若因光碟郵寄運送損傷而無法讀取或手稿因郵寄而造成毀壞時,參賽者應自負責任且不得異議。
五、 所有參賽作品必須為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新作,且無抄襲仿冒、臨摹他人情事者。辦理單位如發現參賽者有違反本實施計畫所列之規定,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獎狀與獎金,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應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六、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人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為報稅之用,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單筆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以上,將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得獎人需申報個人所得;得獎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不論獎項價值多寡皆需自付20%機會中獎所得稅後,始得領獎。如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捐,及喪失中獎資格。
七、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獲獎人參加本活動而支付任何稅捐皆為獲獎人之義務,概與本活動單位無關。
八、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請參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網站(http://www.tfyc.taipei.gov.tw)以獲取最新訊息。
九、 主辦單位聯絡方式:
連絡窗口: (02)2351-4078轉1725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推廣教育課 鄭小姐
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分開計獎, 每組各頒:
一、 第一名一名:禮券新臺幣3,000元、獎狀一紙。
二、 第二名一名:禮券新臺幣2,000元、獎狀一紙。
三、 第三名一名:禮券新臺幣1,000元、獎狀一紙。
四、 優選五名: 禮券新臺幣500元、獎狀一紙。
五、 佳作十五名:獎品一份、獎狀一紙。
六、 入圍十名: 獎狀一紙。
七、 主辦單位得視作品程度狀況增減名額。
壹拾、注意事項:
一、 凡報名參加甄選者,即視為願意完全遵守本競賽實施計畫所述之各項規定。
二、 資格審查採光碟作品資料與書面查核相關資料,凡報名參加之人員資格與作品須符合規定,若有違報名送件之規定,即不予受理。
三、 獲獎作品需同意辦理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進行修改、要求修改、使用、攝影、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並願將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承辦單位,且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四、 參賽者若因光碟郵寄運送損傷而無法讀取或手稿因郵寄而造成毀壞時,參賽者應自負責任且不得異議。
五、 所有參賽作品必須為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新作,且無抄襲仿冒、臨摹他人情事者。辦理單位如發現參賽者有違反本實施計畫所列之規定,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獎狀與獎金,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應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六、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人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為報稅之用,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單筆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以上,將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得獎人需申報個人所得;得獎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不論獎項價值多寡皆需自付20%機會中獎所得稅後,始得領獎。如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捐,及喪失中獎資格。
七、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獲獎人參加本活動而支付任何稅捐皆為獲獎人之義務,概與本活動單位無關。
八、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請參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網站(http://www.tfyc.taipei.gov.tw)以獲取最新訊息。
九、 主辦單位聯絡方式:
連絡窗口: (02)2351-4078轉1725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 推廣教育課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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